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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损坏、丢失赔偿制度

图书馆图书系国家财产,为切实加强对图书这一固定资产的管理,保证书刊的广泛流通和图书资料的完整,特制定以下规定:

1、读者(包括集体借书经手人)借阅图书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缺页等情况,应告知本馆工作人员,由本馆工作人员做好登记后,方能借出,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书者负责,并予以罚赔。

2、读者借阅书刊必须予以爱护,妥善保管,如有损坏等情况,按本办法负赔偿责任。

3、读者对书刊有批点、画线、涂改、折页、污损等情况,如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普通书按每本赔款2~10元;如损坏严重,必须加工、整修方能继续流通阅览者,平装本每册按10~20元赔款;如损坏孤本书、精装本图书需修复者每册按原书价5~10倍赔款;如严重损坏古籍需修复者,据有无复本按现时估价的10~20倍赔偿。如损坏上述图书至不能修复使用者按遗失处理。

4、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。如发现丢失条形码或损坏条形码者,丢失、损坏一个条形码罚款2元。

5、若有意对书刊资料撕页、拆抽、偷换书心、开天窗、割图页等,按原书价的2倍赔偿。

6、读者所借书刊,丢失1页,罚款2元;丢失2页罚款4元;丢失3页及3页以上者,按图书的原价赔偿。

7、书刊的任何部位被液体或固体物质(无论是否具有颜色、气味、毒性)所接触,以致出现异色、异味或发生皱褶或其它形变,导致图书无法流通,均按遗失图书进行赔偿。

8、读者遗失所借书刊,须按规定赔偿:遗失普通文献按原价2倍赔偿,遗失整套文献的任一分册按遗失文献的整套的2倍赔偿,读者可自购相同版次的文献归还本馆,并交纳每册2元的文献加工费。遗失文献累计达5册,将被停外借文献权限180天。

9、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,从赔款之日起,一个月内又找回原书,且无损坏时,需将原书刊还回本馆,凭赔款收据退还所赔书款,但须扣留每册4元的工时费。

10、读者偷窃书刊资料,一经发现,即按原书价的30倍以上罚款,并公开点名批评和通知所在单位。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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